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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陆呈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846号罪犯陆呈勇。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416号刑事陆呈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审被告人陆呈勇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来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执行。2024年9月2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陆呈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陆呈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4.51分。该犯未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呈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呈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