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葫芦岛市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市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17号申请人葫芦岛市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兴华社区2号。法定代表人李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22号。法定代表人苏国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葫芦岛市方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沈阳水泥机械有限公司已履行一部分,剩余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民三初字第00247号刑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秀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