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崖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318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姚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姚洪丽,居民。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梁国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姚某及委托代理人姚洪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感情尚可,但婚后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判令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以后改正生活中的缺点,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原告陈述:最近三、四年,被告将家里的存款全部保管,不给其生活开支,致使生活受影响,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平等、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多年,夫妻间具有较深的感情,近段时间由于被告处理家庭矛盾方式欠缺,导致原告情绪不稳定。现被告希望原告给其改正的机会,以便于以后更好的生活。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被告间暂时不离婚有利于双方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国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滕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