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鑫一、郭怀梅与彭广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怀梅,彭广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708号原告张某,儿童。原告郭怀梅(张某之母),农民。被告彭广丽,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宏大南街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郭怀梅与被告彭广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郭怀梅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郭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