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周四荣与钱刘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四荣,钱刘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周四荣。委托代理人王云弟,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经纬,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钱刘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四荣诉被告钱刘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四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四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四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四荣负担。审判员 柳献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知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