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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灶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汉林与周进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汉林,周进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张汉林,居民。委托代理人夏亚民,居民。被告周进进,居民。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升州路122号。负责人陈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司鸿龙,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汉林与被告周进进、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汉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汉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汉林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吴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