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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民初字第0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519号原告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某,男。原告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米健、人民陪审员暴秀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已分居六年,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某辩称,其对原告照顾得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屈某某前夫于10年前去世。2006年8月31日,原告屈某某与同村村民即被告许某某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许某某自幼耳聋体差,不能独立完成工作,生活能力低下,婚史暂短。原、被告婚后有打骂现象,夫妻生活期间短暂。6年前原告屈某某回到原居住地,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因为生活能力的限制,无经济来源。其夫妻之间缺乏感情、分居已达6年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米 健人民陪审员  暴秀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瑶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