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克贵与杜必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685号申请执行人孙克贵,57岁,滨海县供电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杜必兰,44岁,居民。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孙克贵与被执行人杜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杜必兰所有的江苏省滨海县华德名人苑D08/18号楼106、107、206、207号四间门面房现在司法拍卖过程中。因时间跨度较长,故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滨海县人民法院(2015)滨民初字第0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金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