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立波与李治军、韩桂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波,李治军,韩桂洪,李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79号原告于立波。被告李治军。被告韩桂洪。被告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波与被告李治军、韩桂洪、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