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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城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立波与李治军、韩桂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波,李治军,韩桂洪,李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679号原告于立波。被告李治军。被告韩桂洪。被告李继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波与被告李治军、韩桂洪、李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财产保全费45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于荣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