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执字第006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邦举、艾永祥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邦举,艾永祥,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邦举,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申请执行人:艾永祥,男,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芜湖市。组织机构代码:56750637-9。法定代表人:黄军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赵邦举、艾永祥与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赵邦举、艾永祥对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芜湖市新安建设有限公司现已停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