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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少民终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姜晓焱,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胡月,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8日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刘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