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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烨明与张万富、殷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烨明,张万富,殷小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867号原告孙烨明。委托代理人朱孙国。被告张万富。被告殷小芹。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可莲,如东县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烨明诉被告张万富、殷小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烨明诉称,被告张万富因经营需要于2010年10月1日向原告孙烨明借款88000元,2011年1月25日再次借款80000元,合计借款人民币168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8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万富、殷小芹辩称,原告本次诉讼属虚假诉讼,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1、本案原、被告之间并无经济往来;2、本案原告系马塘朱孙国的女儿,朱孙国等人因涉嫌诈骗案立已被案侦查。经审理查明,如东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如公(刑)立字[2015]1682号立案决定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马塘朱孙国等人涉嫌诈骗罪案立案侦查。如东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6月23日,我局收到控告人殷小芹、张万富等人的控告材料,二人控告马塘镇朱孙国、仇复平、孙烨明三人通过法院虚假诉讼的形式骗取其钱财。后我局通过前期调查,于2015年7月13日立为“马塘朱孙国等人涉嫌诈骗案”进行侦查,并于同日将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朱孙国、仇复平进行传唤谈话,于同年7月14日对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孙烨明进行传唤谈话。目前,此案正在侦办中,特此说明。”本院认为,本案所涉168000元借款纠纷,因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而存有经济犯罪嫌疑,故根据相关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被告张万富、殷小芹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烨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建国代理审判员  卫艳茹人民陪审员  赵月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戴钟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