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白荣安、刘爱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白荣安,刘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06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亚飞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周文翔,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荣安,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云,女,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委托武汉亚太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白荣安所有的位于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1栋2单元11层3室房屋(建筑面积189.72平方米),经过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本院于2015年4月26日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变卖公告,对上述房屋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08.6万元进行公开变卖。依法变卖期间,买受人章辉(身份证号:420103198608170411)以108.6万元购买了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1栋2单元11层3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汉阳区赫山新村46号碧水晴天一期101栋2单元11层3室房屋(建筑面积189.72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它权利归买受人章辉所有。二、买受人章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张建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文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