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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荣庆与储治林、储治青、徐兰华、庄正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荣庆,储治林,储治青,徐兰华,庄正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23号原告:姜荣庆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治林被告:储治青被告:徐兰华被告:庄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荣庆诉被告储治林、储治青、徐兰华、庄正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荣庆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荣庆以与被告储治林、储治青、徐兰华、庄正英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荣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1元,减半收取800.5元,由原告姜荣庆负担。审判员  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钟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