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何均秀与严肃、黄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均秀,严肃,黄永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1153号原告何均秀,女,生于1951年2月28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庸鑫,四川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肃,男,生于1969年3月3日,汉族,居民。被告黄永燕,女,生于1987年6月16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均秀与被告严肃、黄永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原告何均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严肃、黄永燕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均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均秀撤回对被告严肃、黄永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何均秀负担。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肖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