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姜靖、詹平与汤超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靖,詹平,汤超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563号原告姜靖。原告詹平。委托代理人汪洪,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美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超超。委托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原告姜靖、詹平与被告汤超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汤超超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钧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姜靖、詹平诉称:2015年5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苏州市工业园区九华路18号华景花园36幢2004室房屋,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28万元。鉴于合同签订时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尚未办好,因此合同约定双方在6月10日前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即网签,也即应在此之前办好两证。《房屋买卖协议》还约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按照房屋总价款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双方还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但是被告直至6月10日仍未办出房屋两证,导致双方无法签署《存量房买卖契约》,后双方经再次协商后于6月2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房产证办好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网签。7月24日,被告已经办理好房屋两证,但是原告要求网签时被告却称房产证因其欠债已被债主拿走,无法与原告交易了。综上,被告因房屋涨价而找借口拒不履行合同属于恶意违约,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支付违约金228000元。被告汤超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原、被告《房屋买卖协议》第八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可依法向居间方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居间方所在地位于苏州市姑苏区,亦未举证证明居间方所在地与本案争议与实际联系。另,该���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当属无效。本案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涉案房屋所在地在苏州工业园区,因此本案应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3日,原、被告在苏州家事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在苏州家事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园区门店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协议第八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居间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被告双方明确该约定中的“居间方所在地”系指居间方注册地法院。另查明,苏州家事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本市姑苏区白塔西路76-1号;被告汤超超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吴中区胥口镇东欣村(23)西汤21号,其经常居住地亦在本市吴中区;原告姜靖、詹平提起诉讼时表明其住址为本市吴中区水香五村16幢408室。审查中,原告表示如果本院审查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本案移送本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方所在地虽然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但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签订地在本市工业园区,居间方所在地也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还提出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移送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管辖,然而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应为物权纠纷,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表示希望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本市吴中区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