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三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朱某。被告: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胡丽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谦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