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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陈秀容、吴守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陈秀容,吴守华,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贡川钢铁有限公司,周华治,周妙姬,肖孙清,周少花,徐林明,林春桃,叶妙传,阮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74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陈秀容,女,汉族,1962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被告吴守华,男,汉族,1958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0号(壮安大厦)第五层507室。法定代表人周华治。被告上海贡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江杨南路1518号1085室,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801号306室。法定代表人陈秀容。被告周华治,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被告周妙姬,女,汉族,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告肖孙清,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周少花,女,汉族,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徐林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告林春桃,女,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叶妙传,男,汉族,1962年1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被告阮士玉,女,汉族,1964年9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通讯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陈秀容、吴守华、被告融旺(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贡川钢铁有限公司及被告周华治、周妙姬、肖孙清、周少花、徐林明、林春桃、叶妙传、阮士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840487.69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总计3840487.69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心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