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行他字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代晓龙、吴冬敏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承行他字46号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姜涛被申请人代晓龙被申请人吴冬敏2015年7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2月1日所作(2014)00117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4)00117号征收社会扶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承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00117号处罚决定书应予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审 判 员  徐宝生人民陪审员  李炳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金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