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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侯秀枝与马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秀枝,马维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侯秀枝。被告:马维发。本院审理的原告侯秀枝诉被告马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秀枝以被告马维发已向原告还清借款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秀枝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秀枝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84.4元,由原告侯秀枝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丽 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里亚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