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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管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湘林与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湘林,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管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湘林,男,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岩峻。田湘林因与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广东省珠海市香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认定田湘林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驳回田湘林的管辖异议不妥,应予纠正;田湘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香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高 海审 判 员  李恩林代理审判员  李殿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