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某某、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某,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管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男。被告韩某某某,女。(未到庭)被告马某某甲,男。被告马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的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焦继红审 判 员 赵周锋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二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