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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马某某、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某某,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602号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管某,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马某某,男。被告韩某某某,女。(未到庭)被告马某某甲,男。被告马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的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韩某某某、马某某甲、马某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焦继红审 判 员  赵周锋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姚二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