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吉胜诉吴耀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吉胜,吴耀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闫吉胜,男,汉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吴耀莆,男,满族,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靳丰恺,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理事项为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吉胜诉被告吴耀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闫吉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耀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吉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吉胜撤回对被告吴耀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奕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