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奉刑初字第1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45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饶某某至本区青村镇钟家村XXX号被害人练某某的住处,趁无人之机,进入二楼卧室行窃,尚未窃得财物时即被练某某当场发现并将其抱住。被告人饶某某用力挣脱致二人摔下楼梯,致被害人练某某右腰部、左膝盖软组织擦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练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练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饶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明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