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凤琴与李生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琴,李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琴,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生福,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调解书与(2014)神执字第01474号执行裁定书在恢复执行刘凤琴与李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生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生福向申请人刘凤琴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李生福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凤琴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生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