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辛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施能长与常熟市坚伟拉链厂、邵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能长,常熟市坚伟拉链厂,邵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143号申请执行人施能长。委托代理人胡刚,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璐磊,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坚伟拉链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始村。投资人邵坚。被执行人邵坚。施能长与常熟市坚伟拉链厂、邵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常熟市坚伟拉链厂、邵坚结欠申请执行人施能长货款人民币827000元,该款由常熟市坚伟拉链��、邵坚于2014年10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15万元,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5年5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2万元,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77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8万元。如常熟市坚伟拉链厂、邵坚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另应赔偿施能长利息损失30000元,施能长有权按欠款总额827000元就其未履行部分、利息损失30000元及诉讼费8357元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认被执行人共计向其支付了33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坚伟拉链厂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邵坚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初次登记日期为1993年11月30日),目前已经被强制注销。此外,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3535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送达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辛商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过铁军代理审判员 甘国露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