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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王某某,男,蒙古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纪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