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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保靖县电影事业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保靖县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靖县电影事业服务中心,保靖县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保靖县电影事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向开勇,该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保靖县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扬静,该公司负责人。保靖县电影事业服务中心与保靖县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2003)保民再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22.286860万元,已执行10.00万元,剩余的债权12.286860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保靖县久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保靖县电影事业服务中心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靖县人民法院(2003)保民再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