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鹿商初字第5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温鹿商初字第5972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责人:宋佳伟。委托代理人:虞艳慧、林洁。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子建。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清娒。被告:叶子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罚息、复利(罚息、复利从2013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按实际放款日使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暂计算至2014年10月13日,欠息合计人民币23818.38元;2.判令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对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7月5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A115286《授信额度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1500万元,有效期自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6月29日止。利率以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0-90%,自发放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月结息。《授信额度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第1、4项还特别约定: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原告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即在该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对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11年高保字A0936号、2011年高保字A09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分别作为保证人,以担保原告与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5日签订的编号为A115286《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的债务履行,保证额度均为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方式均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2012年6月21日,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500万元,原告审核后向其发放贷款500万元,期限2012年6月21日至2013年6月21日止;贷款年利率为7.572%。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偿还本金78347.41元,2013年8月20日偿还本金50181.62元,2013年12月9日偿还本金1470.97元,2013年12月9日偿还本金487万元。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欠逾期利息21060.8元。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逾期利息21060.8元。二、被告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分别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连带偿还上述债务与连带偿还编号为2011年高保字A0936号、2011年高保字A093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其他债务的总和不超过1500万元。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元,由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凯达光学有限公司、叶子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陈小萍人民陪审员  蔡小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