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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袁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英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58号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赵佰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雪梅,公司法律顾问,现住赤峰市送你个山区香格里拉3号楼1001室。被告袁英杰,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英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英杰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开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居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袁英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茂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