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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胡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培春,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