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469号原告胡某,女。委托代理人李培春,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西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