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282、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碧华、官润芳申请执行张正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2015威执字第282、283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碧华,官润芳,张正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282、283号申请执行人黄碧华。申请执行人官润芳。被执行人张正君。本院在执行黄碧华、官润芳申请执行张正君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正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威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