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邵斌与郑文晓、朱承蓉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斌,郑文晓,朱承蓉,谢荣兴,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2627号原告(反诉被告)邵斌。被告郑文晓。委托代理人郑贡达。被告朱承蓉。被告谢荣兴。被���(反诉原告)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郑文晓。委托代理人郑文晓。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斌诉被告郑文晓、朱承蓉、谢荣兴、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的反诉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