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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存山李清芬与曹如意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山,李清芬,曹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08-1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山,男。申请执行人李清芬,女。被执行人曹如意,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邢西法执字第00608-1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如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如意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2587786068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瑞松代判员张金湘代判员李天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硕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