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任景莲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景莲,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67号原告任景莲,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雪生,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同上。被告陈慧,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景莲与被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景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景莲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景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景莲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希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