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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杨玉梅、赵玫与安勇、孙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梅,赵玫,安勇,孙伟,马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梅,女,1974年出生,回族,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执行人赵玫,女,1972年出生,回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共青团路。被执行人安勇,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孙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平原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马德胜,男,1984年出生,汉族,平原县建设局干部,住平原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2014)陵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勇名下有鲁NBGX**帕萨特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勇名下所有的鲁NBGX**帕萨特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逾期不申请或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成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