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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建丽、吴某甲与杨双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丽,吴某甲,杨双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729-1号原告:周建丽原告:吴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乙,1980年8月8日。被告:杨双红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书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丽、吴某甲诉被告杨双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双红驾驶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建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双红驾驶的鲁E×××××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周建丽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