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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俊俊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1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508、518房。法定代表人杨学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贤圣,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世洪,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俊,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叶晓剑,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毅,系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建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俊俊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中建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1、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7000元,2、判决双方之间在2014年10月31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被上诉人陈俊俊答辩意见:我方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是劳动争议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被上诉人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且其工资应按照被上诉人休产假之前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支付的期间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计算。二、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产假工资应由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没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混淆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概念,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22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有产假期间的工资,该工资是用人单位应该视为被上诉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产假工资是被上诉人在休产假期间等同于劳动报酬,而津贴是属于一种补偿性的福利与工资的性质不同。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支付,因为其为被上诉人购买了生育保险,该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应另寻其他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拒付被上诉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得的产假工资。综上,请法庭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有二:一、陈俊俊的产假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社保基金支付;二、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存续。关于第一项焦点问题,本案中,双方确认以下事实:中建达公司已为陈俊俊办理生育保险,陈俊俊依法可享有产假98天、晚婚晚育假30天、独生子女假35天、难产假30天。中建达公司辩称已为陈俊俊办理生育保险,故其产假工资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而不由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案中,中建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陈俊俊符合享受生育津贴保险待遇,退一步说,即便陈俊俊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依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陈俊俊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即中建达公司按照其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而并非由社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故,本院认定陈俊俊该期间的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应由中建达公司支付,原审就此问题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第二项焦点问题,中建达公司主张2014年8月8日口头通知陈俊俊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陈俊俊不予确认,且本案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截至2014年12月30日仍然存在,但中建达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在2014年10月31日后不存在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仲裁范围,故该项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中建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建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映 清代理审判员 尹   伊代理审判员 徐 玉 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连亮(兼)附法律法规条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