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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秦雪丽与潘桂兰、朱宜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雪丽,潘桂兰,朱宜勇,王吉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59号原告:秦雪丽,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潘桂兰,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被告:朱宜勇,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王吉汉,男,195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雪丽诉被告潘桂兰、朱宜勇、王吉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宜勇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冻结被告王吉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万元,并提供林洁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家园2号楼702室(产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的房地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朱宜勇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万元。二、冻结被告王吉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万元。三、查封林洁用于担保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金庭家园2号楼702室(产权证号为徐房权证泉山字第××号)的房地产一处。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地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房地产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过户、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