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芳诉马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1810号原告:周芳,女,汉族,无业。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马杰,男,汉族,无业。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芳与被告马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周芳承担。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牟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