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绿国与重庆精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绿国,重庆精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217号原告陈绿国,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精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支路6号18-1室,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铁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绿国与被告重庆精诚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绿国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绿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绿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绿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