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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特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余姚市特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3号申请执行人: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波。被执行人:余姚市特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文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3号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特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余姚市特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4596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474.5元、执行费589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61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