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03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林雄与徐希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雄,徐希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03271号原告林雄。被告徐希群。原告林雄与被告徐希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敏娟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林雄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雄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林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敏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婷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