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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春园与吕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园,吕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肖春园。被执行人吕楠。申请执行人肖春园与被执行人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东执字第1114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