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肖春园与吕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园,吕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肖春园。被执行人吕楠。申请执行人肖春园与被执行人吕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东执字第1114号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