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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4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149号原告刘某,男,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王某,那边,1986年5月4日出生,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舒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