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977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系辽宁维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蔡闯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厦、人民陪审员田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8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李某某向其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某提供担保,现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李某某未予答辩。被告王某某辩称:借款数额属实,该笔借款均系被告李某某所用,应当由被告李某某负责偿还,不同意原告之诉。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欠条一张,欲证明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事实。被告王某某对欠条上保证人处的签名无异议。该份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三人均系四面城镇二十家子村村民,2013年3月5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王某某为保证人。现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将二被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欠条及保证人王某某的陈述为凭。对于保证方式,原、被告对此没有约定明确,被告王某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000元,利息(按月利1.5分)自2013年3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二、被告王某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142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蔡 闯代理审判员 王 厦人民陪审员 田 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