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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张福彬与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彬,叶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248号原告张福彬,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叶勇,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张福彬与被告叶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保全措施费420元,合计791元,由原告张福彬负担。审判员 郭 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银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