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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小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小字第55号原告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梅,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三门峡市黄河路东段。委托代理人吴国锋,男,1981年2月26日生,系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转飞,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灵宝市长安路东段。委托代理人董川龙,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兴建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三门峡市三普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