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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传文、郭思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李传文,郭思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152号原告:李伟,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被告:李传文,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被告:郭思爱,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诉被告李传文、郭思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9.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2393.00元,共计5852.00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李莹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