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莫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102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吴文俊,广西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原告莫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后,由本院退还原告莫某。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